法律:競業條款 禁業期須給半薪
Source :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5-09-24
勞動部制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行政指導,預計近期公布實施,企業必須基於保護營業秘密及優勢技術,才能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且禁止就業期間最長二年,期間須每月提供半薪補償金,且不能以之前給的紅利或獎金折抵,未約定補償條款的競業條款無效。
競業禁止條款原是為避免營業機密外洩,但業界常過度延伸,藉由鉅額違約金限定員工不得跳槽,影響勞工就業權。由於過去勞動法令並無明文規定,業界濫用情況嚴重,勞動部參考多年來法院判決,訂定「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供法院及業界援引。
以往競業禁止案例最多爭議在於競業條款對象、限制時間、沒有補償金。上述指引限制雇主簽訂競業條款資格,必須是企業基於受法律保護的營業祕密或智慧財產權(如專利)等利益,且員工職務必須是接觸營業祕密或優勢技術。限制離職後就業期限不得逾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