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利申請常見問題:商標申請概念及效力及樣態
商標申請概念及效力及樣態
商標權人之權利
我國商標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該條款闡明商標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對商標權之取得與保護,希望透過國家主管機關對申請註冊商標權人對其指定商品或服務商標權之保護,兼具達成保護消費者利益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目的,藉以促進工商企業之正常發展,以免消費者其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發生混淆、誤認或減損他人之著名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及損害商標權人之利益者。
商標經註冊核准公告後,即屬商標權人專屬財產權,可作為移轉或繼承之標的,故任一商標權人可就其所屬商標權進行買賣、贈與、互易或繼承而受讓該商標之權利。
商標權之效力
商標申請經核准審定後,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使予註冊公告,並自註冊公告當日起取得商標權並核發商標註冊證,商標權期間為十年。
申請人應特別注意,若未於上述二個月內期間繳納註冊費,原核准審定將失效。商標取得權利後得於十年期間屆滿前六個月或屆滿後六個月寬限期間內申請延展,毎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商標之概念
商標,係指設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之標誌,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誌,並得藉以與同業或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章,以便在商場上可得一公平競爭之效用。是故,商標,係商標使用人所創設用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之圖樣,藉其附隸於商品或營運服務上而流通市面,並藉各式行銷方法或媒體傳播到不特定的消費大眾,具有象徵表彰商業營運商譽之作用。
商標權、專利權與著作權係為一無形資產,且均以人類智慧思想之精神創作為保護對象,故合稱為智慧財產權(或稱智慧權)(intellectual property)而同屬無體財產權之範疇。
我國商標法採取註冊主義,亦即商標權自商標註冊之日起,由商標註冊人取得,雖商標法訂有善意使用條款,但為保護應有及擴大行銷商品範圍權益,任一商標使用人應立即早日申請註冊以保障自有權益。
商標之種類
商標之樣態
1. 文字:係指足供辨識的各種語言文字及字母,包括有意義及無意義的文字或詞彙等。
2. 圖形:泛指由點、線、面集合成的圖樣,例如人物、動物、植物、器物、自然景觀或幾何圖形等。圖形之色採可設為彩色或為墨色,也可為平面或為立體影像所呈現的平面圖形。
3. 記號:泛指一切標記或象徵的符號,如十、一、×、÷、%、音樂符號、 數字或特殊符號等所構成。
4. 顏色:指由單一顏色或二種以上的顏色組合標識,係以單純的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識別,而不含特定形狀的圖形外觀,倘以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商標,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或服務的設計外觀全部或一部分,其顏色必須具有足供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
5. 立體:泛指具有長、寬、高三度空間的立體形狀,其態樣可包括:商品本身之形狀、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立體形狀標識(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等。
6. 動態:係指連續變化的動態影像,且該動態影像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動態商標所欲保護者,為該動態影像所產生整體的商業印象,已足使相關消費認識其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
7. 全像圖:亦稱雷射圖或全息圖(Hologram),全像圖商標指以全像圖作為標識的情形,而且該全像圖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全像圖利用在一張底片上同時儲存多張影像的技術(全像術),而呈現出立體影像,可以是數個畫面,或只是一個畫面,依觀察角度不同,並有虹彩變化的情形。
8. 聲 音:單純以聲音本身作為標識的情形,係以聽覺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方法,聲音商標可以是音樂性質的商標,例如一段樂曲或一段歌曲,也可能是非音樂性質的聲音,例如人聲所為的一段口白或動物的吼叫聲,而且該聲音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9. 聯合式:係指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之各種組合而成的標識。例如「文字」可以與圖形或記號組合成聯合式平面商標,亦可與聲音相結合而以動態變化過程作為聯合式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