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利申請常見問題:台灣專利介紹
台灣專利是先申請原則,即不論發明先後,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
★發明採實體審查制
發明採早期公開制:發明專利申請後,若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
自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之次日起)十八個月後,將該申請案公開。
★新型採形式審查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 新型專利經公告後,任何人均得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法§115)
-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專利法§116)
★法定不予專利項目
發明(台灣專利法§24)
1.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2. 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3.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新型(台灣專利法§105)
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新型專利。
設計(台灣專利法§124)
1. 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
2. 純藝術創作。
3.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4. 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