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利申請常見問題:歐盟商標介紹
歐盟商標申請
★商標申請流程
商標申請權人 > 提出申請 > 審查 > 核准 > 公告領證註冊
★審查與救濟程序
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得自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商標五年未使用,任何人得自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廢止撤銷。
★延展
商標延展應於專用期限到期前6個月內辦理,商標專用期間每次可延10年。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缺乏識別性的商標。
(二)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之商標。
(三)僅由在習慣用語或善意和公認的商務實踐中的慣例符號或標誌組成的商標。
(四)僅由在商業活動中用於標明商品的種類、品質、數量、用途、價值、原產地商品的生產日期,或提供服務的時間的符號或標誌組成的商標,或標明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徵的符號標誌組成的商標。
(五)僅由以下形狀組成之標誌:(1.)由商品本身特性之形狀,(2.)獲得一定技術效果所需之形狀,(3.)由商品帶來實體價值之形狀。
(六)帶有欺騙性質,例如有關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地理來源的商標。
(七)未經主管機關認可應按照《巴黎公約》第6條之3被拒絕註冊的商標。
(八)雖非《巴黎公約》第6條之3所指的,但具有特殊公眾利益的徽記、徽章或紋章圖案之商標。
(九)如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商標中含有或由用以識別葡萄酒和烈酒的地名稱,而又不是出產於該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