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品牌:商標廢止,必須知道的5大事由
法規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商標申請,商標取得註冊後,若是有違法使用、未使用、使公眾誤信誤認等情況,都有可能被廢止喔!
「商標廢止」是什麼?
若是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標被搶註,或是他人商標侵害到權利,商標中救濟的其中一個手段,就是商標廢止制度,「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申請廢止,以保障自身的商標權利。
在「哪些狀況」可以申請廢止?
商標法第63條,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1.變換商標
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2.三年未使用
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3.未依規定加區別
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4.成為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
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5.誤認誤信商品/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
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