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04 月 16 日 34905 洪瑞珍三明治,商標之爭 知名三明治店洪瑞珍商標權爭議,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判決「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及「洪瑞珍三明治店」禁止再使用「洪瑞珍」名稱及賠償80萬元。可上訴。 最早洪瑞珍商標於民國1987年將洪瑞珍及圖形註冊為商標,於2010年,洪瑞珍商標轉移給原告。 洪瑞珍商標(摘取自TIPO) 被告在2018年開始以「洪瑞珍」商標開設店舖,販售三明治,原告曾提告,但後續雙方達成和解。不過,被告還是使用「洪家手作」、「洪瑞珍二代概念店」等名稱銷售。原告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要求賠償500萬元。 法官認為,被告等使用「洪家手作」或「洪家」沒有問題,不過,法官認為「洪瑞珍三明治店」、「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使用洪瑞珍足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違反商標法,法官審酌後判決「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及「洪瑞珍三明治店」應不得使用「洪瑞珍」三字,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被告應連帶賠償80萬元,可上訴。 一、這個商標權訴訟又是一家族之爭,原告與被告為至親親戚,主要涉及商標侵權有兩個問題:1、商標權所有權問題 2、公司名稱是否可以把別人商標作為公司的壹部份;原告對被告主要提出商標法第69條第1項:對侵權可請求去除及請求防止,及第7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主張其公司名稱已涉及將原告商標作為其公司名稱壹部份,視為侵權; 二、今法官判決原告主張有理,因為原告擁有合法商標權,被告需將公司名稱具有原告商標去除更改且不得再使用,且需付侵害賠償之費用; 三、今可從本案判決可看到被告涉及兩個主要商標法規面向,1、商標權註冊使用,因涉及整體長期品牌形象及維護,商標權歸屬問題,縱為家族企業或分家,家族之人更應尊重智財權的規定及取得合法授權使用,避免違法侵權,當使用不當涉及爭訟,顯然一方已顧不得家族顏面;2、公司名稱不得使用他人商標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名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這為現行商標法第70條1-2款明文規定,一山不容有二虎,況且在同一行業在公司行號及看板及對外使用相同商標名稱,更會造成混淆誤認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明令禁止及視為侵權; 四、本案之判決足可證明商標品牌營運策略:1、行銷之前先申請商標品牌,以打開知名度及有利市場行銷;2、商標申請之前後,是否將該所永擁有商標知名度有效擴張及提供家族之人或其他第三人可以進行加盟授權,就市場面及營運策略制度面當可以透過專家提供更完善及更具有前瞻性作法,並在母商標進行申請展開相關類別產品及服務項目,可進一步思考決定擴大範圍申請,以利增加商標品牌力擴張及未來營運策略及相關資源投入,可得具體有效的經濟利益價值及防止侵權; 五、商標申請註冊保護具有-開創性、策略性及未來價值性,各企業負責人及營運負責人,對所屬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商標品牌之申請及行銷展開如何佈局及維護,請洽本所專線04-2382-3629,本所團隊派專人服務。 關鍵字:#洪瑞珍 #商標 #侵權 上一筆商標品牌:蘇打綠商標敗訴!要不回續當魚丁糸 下一筆 商標品牌:哈密瓜品牌遭冒用 嘉縣府不排除採法律行動 看看其他商標品牌知識: 2024 年 07 月 05 日 16683 商標品牌:男子臉書直播販售假貨被捕:多達246件山寨名牌,面臨重刑! 2023 年 10 月 13 日 17507 商標品牌:商標加速審查-兩大條件 2023 年 07 月 27 日 17828 商標品牌:推特更名前景艱辛 Meta、微軟都曾註冊「X」相關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