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地圖及專題文章:國外專利-關於「第三方意見審查制度」之簡介
來源: Rex Wang & Oliver Chen 2021-5-7
第三方意見審查制度
主要國家專利局皆訂定有第三方意見(Third party observation,簡稱TPO)制度針對已公開而進行實質審查中的發明專利申請案,任何人均可向專利局提供意見,檢送可能會影響其審查結果的先前技術(以下稱證據文獻),藉以作為審查參考,進而提升專利審查之品質;以下針對主要國家實施第三方意見制度作介紹說明並參照圖1及圖2所示。
台灣專利: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審定前,任何人認該發明應不予專利時,得向專利專責機關陳述意見,並得附具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濟部109年8月發布「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使第三方意見制度更為完善。
中國專利:第三方意見制度規定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8條:「自發明專利申請公佈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意見,並說明理由。」;然而,中國專利局對於公眾第三方意見處理的情況與結果並不會通知提出者,若該第三方意見在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被核准審定後才提出,則不會被審查委員所採納。
美國專利:第三方意見制度(Pre-issuance Submissions)係適用其發明專利申請案、設計案及植物案,若公眾第三人認為專利申請案不應予專利時,可以匿名方式予以下列時間點檢送相關證據文獻:(1)核准通知寄發日之前;或(2)公開日起算6個月或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寄發日之前。
歐洲專利:第三方意見制度規定於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第115條,其經公開的發明專利申請案,任何公眾第三人均可以匿名方式於公開後或核准後提供相關意見;然而,歐洲專利局對於公眾第三方意見處理的情況與結果並不會通知提出者,惟公眾可以閱覽第三方意見;特別一提,脫歐後的英國依舊遵循歐洲之專利制度體系。
日本專利:的第三方意見制度規定於日本特許專利法第13條及實用新型施行細則第22條,任何公眾第三人均可以匿名方式於公開後或核准後提供相關意見;日本專利局將會通知公眾第三人是否就其意見採取進一步行動,且公眾可以閱覽第三方意見。
圖1:外國各主要專利局或組織有關第三方意見提交時機
(圖1圖片摘錄自:109.1智慧財產權月刊第253期第12頁)
圖2:外國各主要專利局或組織有關第三方意見相關規定一覽表
備註: V代表有此規定 / X代表無此規定
為進一步使各先進及企業瞭解實質運作,實際案例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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