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品牌:丰台法院:「搭便車」「蹭名牌」,侵害商標權糾紛案連年增多
來源: sina新浪新聞 2022-4-26
在選購商品時,你有沒有品牌情結?或是因為一個商標記住了一個品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品牌競爭與企業發展變得密不可分,作為品牌的核心,商標已是關係到企業發展的重要知識產權。
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北京市丰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丰台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梳理了今年以來該院有關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的相關情況,併發佈了典型案例。
法院:侵害商標權糾紛連年增多,商家商標保護意識增強
發佈會上,丰台法院民四庭(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張炎介紹,2019年至2021年,該院共計受理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842件,收案量呈逐年增長趨勢。張炎說,這一方面反映出丰台區地理位置特殊,商品經濟日趨發達,另一方面,反映出商標權利人商標保護意識增強。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此類案件有涉案商品領域廣、品牌多且與民生息息相關,原告分佈廣泛,被告多為侵權商品銷售商的特點。此外,案件的維權模式化特徵明顯,案件中「搭便車」現象突出,涉及的侵犯商標權行為往往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相互交織。
張炎建議商標權利人可以積極註冊權利商標、加強商標監控管理,來構建全面保護體系、提高風險防控力;此外,加大品牌宣傳力度、規範商標使用行為,提升商標知名度。如果發生侵權行為,多種方式維權以增強維權效果。建議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謹慎經營防止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具體來說,應做到對商品來源和商標品牌進行嚴格管理;審慎審查,在收到商標權利人關於侵權的通知及相關材料后,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最後,注意防範風險,提高法律意識。
發佈會上,丰台法院還通報了幾起典型案例。
化妝品店將他人商標用作門店宣傳,法院判其侵權
原告甲公司系註冊在第3類化妝品商品上的「AUPRES」、「歐珀萊」等商標的專用權人。被告方某於購物中心中經營了一家開放式化妝品專櫃。該專櫃擺放的落地櫃外側顯示有「AUPRES」英文標識,櫃檯頂部的環繞型門頭外側的正中位置含有「OUBOLAI」標識,該專櫃銷售「AUPRES」及其他品牌的化妝品。方某曾因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其經營的化妝品櫃檯招牌上擅自使用「歐珀萊」中文標識和「AUPRES」英文標識侵犯甲公司商標專用權,受到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
甲公司認為,方某並非其公司合法授權的經銷商,卻在自己經營的化妝品櫃檯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及近似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故訴至法院,要求方某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合理開支的法律責任。方某則辯稱,其銷售的歐珀萊品牌化妝品均是從甲公司合法經銷商處取得的正品,其在化妝品櫃檯上使用相關標識構成合理使用。甲公司於庭審中認可方某所稱的進貨來源系其經銷商及正品專櫃。
《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或者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詳細見原文)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此類案件有涉案商品領域廣、品牌多且與民生息息相關,原告分佈廣泛,被告多為侵權商品銷售商的特點。此外,案件的維權模式化特徵明顯,案件中「搭便車」現象突出,涉及的侵犯商標權行為往往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相互交織。
張炎建議商標權利人可以積極註冊權利商標、加強商標監控管理,來構建全面保護體系、提高風險防控力;此外,加大品牌宣傳力度、規範商標使用行為,提升商標知名度。如果發生侵權行為,多種方式維權以增強維權效果。建議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謹慎經營防止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具體來說,應做到對商品來源和商標品牌進行嚴格管理;審慎審查,在收到商標權利人關於侵權的通知及相關材料后,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最後,注意防範風險,提高法律意識。
發佈會上,丰台法院還通報了幾起典型案例。
化妝品店將他人商標用作門店宣傳,法院判其侵權
原告甲公司系註冊在第3類化妝品商品上的「AUPRES」、「歐珀萊」等商標的專用權人。被告方某於購物中心中經營了一家開放式化妝品專櫃。該專櫃擺放的落地櫃外側顯示有「AUPRES」英文標識,櫃檯頂部的環繞型門頭外側的正中位置含有「OUBOLAI」標識,該專櫃銷售「AUPRES」及其他品牌的化妝品。方某曾因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其經營的化妝品櫃檯招牌上擅自使用「歐珀萊」中文標識和「AUPRES」英文標識侵犯甲公司商標專用權,受到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
甲公司認為,方某並非其公司合法授權的經銷商,卻在自己經營的化妝品櫃檯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及近似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故訴至法院,要求方某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合理開支的法律責任。方某則辯稱,其銷售的歐珀萊品牌化妝品均是從甲公司合法經銷商處取得的正品,其在化妝品櫃檯上使用相關標識構成合理使用。甲公司於庭審中認可方某所稱的進貨來源系其經銷商及正品專櫃。
《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或者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詳細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