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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利侵權訴訟案例解析(一)
interview-1-01
2023 年 12 月 21 日 30253

來源:  Rex Wang  2023-12-22

專利侵權訴訟案例解析-112年度民專訴字第11號

 

一、前言

        本訴訟案例經司法院編列為112年度民專訴字第11號判例,其中原告陳**(下稱原告)係為M557009號新型專利「寵物睡墊」之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如下圖所示,原告於111年7月間發現被告極**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於寵物用品銷售通路店面販賣系爭產品,而系爭產品所包含之構造疑似侵害系爭專利,經原告對系爭產品進行比對分析後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各請求項之文義或均等範圍,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依專利法第96、97條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侵權產品應予回收並銷毀,以及終止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進口之系爭產品;而被告則主張「不落入文義範圍」與「系爭專利有效性」等來進行抗辯,最後法院採納被告的「不落入文義範圍」之主張,致被告獲得勝訴。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主張被告的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各請求項,如底下表1所述:
 
(二)、即原告主張系爭產品環狀部正面經由裁切後之斷面結構,明顯可見包括了大孔網布層(藍色布)、間隔層(紅色圈位置)及小孔網布層(白色布),故可知系爭產品有間隔層,如下圖所示:
 
 
        其中,如下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侵權比對,如底下表2所示,而原告主張系爭產品全部落入系爭專利所構成請求項1的1A~1D等四個要件之文義範圍。
 
 
 

三、被告主張

 
(一)、系爭產品未落入文義侵權
        縱認系爭專利有部分或全部請求項仍屬有效,被告公司所販售之系爭產品內部填充物為PP棉,並非系爭專利請求項2環狀部內之海綿;另系爭產品基於安全考量之材質為PVC,亦非系爭專利請求項5止滑之材質矽膠,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上開請求項之文義範圍。
 
(二)、系爭專利的有效性抗辯
        原告的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獨立項、請求項2至7為附屬項,如底下表3及表4所示乙證1至5之組合,依106年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均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理由,原告自不得於本訴訟對被告主張系爭專利之權利。
 
 
 
 

四、法院心證

(一)、法院經過訴訟程序,其作出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要件1C之文義,故系爭產品不構成文義侵權判決
 
        其主要理由如底下表5所示,依系爭專利說明書【0020】段5至7行所載「該間隔層23為複數連接於大孔網布層22及小孔網布層24之間的裁縫線,並透過該些垂直於網布層22、24表面的裁縫線,使其達到間隔大孔網布層22及小孔網布層24之目的」等語(本院卷第33頁),復參以系爭專利說明書【0024】段第2至5行所載「該環狀部20的頂面由於具有三層(大孔網布層22、間隔層23、小孔網布層24)的透氣設計,因此即便寵物的重量都抵壓在其上方,空氣還是可以藉由間隔層23所間隔出之空間,由外向內或由內向外流通」等語,可知系爭專利之間隔層為垂直於大孔網布層及小孔網布層表面的裁縫線,且即便寵物的重量都抵壓在寵物墊上方,間隔層仍會間隔出空間,能使空氣由外向內或由內向外流通。
 
        然而,系爭產品的大孔網布層和小孔網布層間無垂直於大孔網布層及小孔網布層表面的裁縫線,亦無任何隔層所間隔出之空間,是以當寵物的重量都抵壓在系爭產品上,大孔網布層和小孔網布層間無間隔出之空間,無法使空氣由外向內或由內向外流通,從而,系爭產品並無系爭專利所謂之間隔層,故原告前述指稱被告文義侵權之主張應非可採。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要件1C亦無「均等論」之適用,故系爭產品不構成均等侵權
系爭産品要件編號1c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之均等比對如下:
 
1、 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包覆套包含有一大孔網布層、一間隔層及一小孔網布層,該間隔層連接於該大孔網布層及該小孔網布層之間,並將該大孔網布層及該小孔網布層彼此間隔設置,對照系爭産品之該環狀部正面之該包覆套包含有一大孔網布層及一小孔網布層,該大孔網布層及該小孔網布層相連接;該環狀部底面之該包覆套包含有一止滑層及一小孔網布層,該止滑層及該小孔網布層相連接爲不同的方式(way)。
 
2、 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透過將大小網布層之間間隔有間隔層,使大小網布層即使受到抵壓,其亦可保有一定程度的空隙讓空氣流通之功能,而系爭産品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産品要件編號1c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3、 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避免寵物長期抵壓在環狀部上,産生對皮膚不良的病變或感染的結果,而系爭産品則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産品要件編號1c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是以,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而言,系爭産品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的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産品要件編號1c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未構成均等。
 
 

五、本所評析

        綜上所述,今檢視被告被控侵權的訴訟抗辯主張,依判決內容看到其著墨著重在該系爭專利的有效性抗辯(亦即認為所提各前案料該專利不具進步性),較少著墨於「系爭產品未落入文義侵權」之抗辯,即被告在提及系爭產品未落入文義侵權時,顯然有未進一步指出該系爭産品的環狀部無間隔層,或許疏漏或該間隔層作用效能為一般技術可見,未為重視;
 
        反倒是法院依職權調查被告的系爭産品,系爭產品的環狀部確實未具設該系爭專利所謂的間隔層(23)之技術特徵,即系爭產品既未落入如表1關於系爭專利原告上開主張各請求項之文義及均等範圍,自無侵害原告系爭專利之情事。從而,原告主張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1至3項等規定所請求的訴之聲明,法院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致被告贏得本訴訟。
 
        本案僅為針對個案進行評析,係依判決書內容分析原告被告所訴求及法院據以判決的理由,皆以當下兩造所提各證據及法院所提出判決心證所在,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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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專利申請、專利侵權訴訟、商業法院、專利侵權判斷要點、文義侵權、均等論、有效性抗辯、判決心證。


關鍵字:#專利侵權訴訟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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