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利申請常見問題:歐盟商標申請須知

歐盟商標申請
針對歐盟會員國統一的商標申請,包含國家: 包括27 國 (德國、法國、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奧地利、荷蘭、愛爾蘭、塞普勒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
歐洲重要國家中目前英國、瑞士、挪威未加入歐盟。
歐盟商標申請準備文件
(一) 申請人資料: 個人申請: 身份證影本/公司申請: 公司登記表影本
(二) 商標圖樣
(三) 商標申請的類別及指定商品/服務
歐盟商標申請流程
(一)申請 提交申請文件後,約2-5天取得申請案號副本。
(二)審查 審查期間審查員將對提交的文件是否有誤、有無不得註冊之事由,於下發通知書期限內須進行答覆或補正,逾期視為放棄。
(三)公告及領證 公告期滿,無人異議,下發證書。
歐盟商標(絕對)不得註冊事由
(a)不符合第4條規定之標識;
(b)不具顯著性之商標;
(c)僅由交易時表示商品種類、品質、數量、用途、價值、原產地或商品生產時間或提供服務的時間,或其他商品或服務特性之標識或名稱組成的商標;
(d)僅由現行語言慣用的標識或名稱,或該行業善意且既定慣例之標識或名稱組成的商標;
(e)僅由以下各項組成的標識:
(i)商品本身性質所產生的形狀或其他特性;
(ii)獲得技術成果所必需的商品形狀或其他特性;
(iii)賦予商品實質價值的形狀或其他特性;
(f)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商標;
(g)具有欺騙大眾的商標,例如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原產地;
(h)未經主管當局授權且將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第6條之3規定不准拒絕的商標;
(i)含有非屬巴黎公約第6條之3所涵蓋但具有特殊公共利益之標徽、標記或盾形紋章之商標,但主管機關已核准註冊者除外;
(j)根據產地名稱及地理標示保護相關的歐盟立法或會員國各國法律或歐盟或會員國屬當事人之一的國際協議,被排除註冊的商標;
(k)根據傳統葡萄酒名稱保護相關的歐盟立法或歐盟屬當事人之一的國際協議,被排除註冊的商標;
(l)根據傳統特產保護相關的歐盟立法或歐盟屬當事人之一的國際協議,被排除註冊的商標;
(m)由已經根據植物品種權保護相關歐盟立法或會員國法律註冊,或根據歐盟或會員國屬當事人之一的國際協議註冊之在先植物品種名稱所組成或其主要部分複製上述名稱且指定用於相同或關係密切植物物種的商標。
如商標因透過使用於註冊商品或服務已取得識別性時,(b),(c)和(d)項規定不應適用。(可取得後天識別性)
歐盟商標證書
歐盟商標之重點整理
1. 審查快速地區之一(大約2-4個月),公告3個月,期滿快速取得證書。
2. 審查絕對事由,不就相對事由審查。
3. 一次性多國保護,目前只有歐盟商標。
4. 任一會員國使用,視為歐盟已使用。
5. 英國脫歐、瑞士、挪威皆須獨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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