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利申請常見問題:商標申請介紹: 商標識別性
來源: Oliver Chen 2024-06-18
商標申請介紹: 商標識別性
一、商標識別性
商標申請註冊,商標命名或其文字之組合唱呼讀寫,需具有識別性,商標法第29條第1項明文規定:見下,若未符合者無法取得註冊。
商標法-第 29 條第1項: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商標具有識別性系指該標識能否使消費者獨立認識到商品或服務來源,並且能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隔辨別者。
商標識別性有先天與後天之分。先天識別性指商標本身所固有,無須經由使用取得的識別能力;後天識別性則指標識原不具有識別性,但經由在市場上之使用,其結果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來。
EX,一個獨創性標識(例如一個獨特的圖形或字母組合)就具有先天識別性,因為它自然就能使消費者認識到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來源。而一個描述性標識(例如一個描述商品功能的文字)則不具有先天識別性,因為它需要消費者在使用商品後才能理解其意義。
二、商標不具識別性
不具識別性的商標是那些不能獨立認識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以下是一些例子:
描述性標識:例如,「最快速」或「最高品質」等,因為它們描述了商品的特性,而不是獨特的來源。
通用標章或名稱:如「最佳」、「一流」、「高級」等,因為它們在多個品牌中都被使用,無法獨立識別出特定的來源。
地理名稱或其他指示地理來源的標識:例如,「台灣製造」或「上海出口」等,因為它們指示了商品的生產地點,而不是特定品牌。
不具識別性的態樣:
1、 描述性標識:霜降用於肉類、fresh用於食品
2、 通用標章或名稱:阿拉比卡用於咖啡、鎮江醋、XBIKE
3、 其他不具先天先天識別性的標識:如 *單一字母、型號、單純數字、姓氏、稱謂與姓氏結合、公司名稱、網域名稱、標語、習見祝賀語、吉祥話、流行用語與成語;簡單線條或基本幾何圖形、裝飾圖案、習見的宗教神祉、用語或標誌等。缺乏指示來源的功能,均屬不具識別形的標識。
三、商標先天識別性
具有先天識別性的商標是那些能獨立認識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而不需要經由使用取得。以下是一些具有先天識別性的例子:
獨創性標識:例如,一個獨特的圖形或字母組合,如「HTC」、「Google」、「誠品」、「鼎泰豐」、「華碩」等,它們在該品牌出現前並不存在特別意義,因而具有最高的區別效果。
任意性標識:如「Amazon」、「小米」、「蘋果手機」等,它們的字母組合與商品或服務無關,但因為它們獨特且不常見,可以獨立識別出來源。
暗示性標識:例如,一個圖形或字母組合可以暗示某種特性或品質,如「療黴舒」、「一匙靈」暗示商品內容。
後天識別性系指商標原本不具有識別性,但因經由在市場上的大量使用而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該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
四、商標後天識別性
商標法第29條第2項: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由使用取得的識別能力;後天識別性則指標識原不具有識別性,但 經由在市場上之使用,其結果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即具有商標識別性,因此時該標識除原來的原始意涵外,尚產生識別來源的新意義。
這種識別性也被稱為第二層意義。例如,一個口語表達或描述性的標識,如「多喝水」,原本不具有識別性,但如果商標所有人長期繼續地大量曝光使用,使得大眾得以清楚了解這些表達為商標品牌,則它就具有後天識別性。然「第二」並非次要或從屬的意思,只是表示該意義出現的 時間 ,是在原來固有的意義之後 ,當原來不具識別性的標識取得後天識別性,對消費者而言,該標識的主要意義已轉變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指示, 進而成為消費者對該標識的主要認知 。
例如:JAPAN RAIL CAFÉ 、淨管局、多喝水
►「生命 就該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與茶葉、茶葉製成之飲料、咖啡、咖啡製成之飲料、可可及其製成之飲料、冰淇淋等指定使用商品無關,原 不具識別性 。惟經該申請人長期將之作為商標使用於前述商品,並大量使用於廣告媒體,而取得後天識別性(註1) 。
那麼應如何取得後天識別性,該商標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明在市場上的長期使用導致了消費者認識。這可能包括商業廣告、產品包裝、製品或服務的具有顯著性使用等訊息。如果成功證明後天識別性,該商標就可以申請商標註冊。
來源:註1:商標局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
►就上述商標文字或其組合申請應如何具備識別性規定及要件,各企業先進或新創業者若未能明瞭或新創商品或服務上市前欲申請商標品牌註冊者,歡迎逕洽本所熱線04-23823629,本所將派專人提供服務與介紹。
相關案例其由智財局資料庫取得
關鍵字: #商標申請,#識別性,#商標審查,#商標不得註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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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商標申請
商標不得註冊事由
商標法-第 29 條第1項: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商標具有識別性系指該標識能否使消費者獨立認識到商品或服務來源,並且能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隔辨別者。
商標識別性有先天與後天之分。先天識別性指商標本身所固有,無須經由使用取得的識別能力;後天識別性則指標識原不具有識別性,但經由在市場上之使用,其結果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來。
EX,一個獨創性標識(例如一個獨特的圖形或字母組合)就具有先天識別性,因為它自然就能使消費者認識到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來源。而一個描述性標識(例如一個描述商品功能的文字)則不具有先天識別性,因為它需要消費者在使用商品後才能理解其意義。
二、商標不具識別性
不具識別性的商標是那些不能獨立認識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以下是一些例子:
描述性標識:例如,「最快速」或「最高品質」等,因為它們描述了商品的特性,而不是獨特的來源。
通用標章或名稱:如「最佳」、「一流」、「高級」等,因為它們在多個品牌中都被使用,無法獨立識別出特定的來源。
地理名稱或其他指示地理來源的標識:例如,「台灣製造」或「上海出口」等,因為它們指示了商品的生產地點,而不是特定品牌。
不具識別性的態樣:
1、 描述性標識:霜降用於肉類、fresh用於食品
2、 通用標章或名稱:阿拉比卡用於咖啡、鎮江醋、XBIKE
3、 其他不具先天先天識別性的標識:如 *單一字母、型號、單純數字、姓氏、稱謂與姓氏結合、公司名稱、網域名稱、標語、習見祝賀語、吉祥話、流行用語與成語;簡單線條或基本幾何圖形、裝飾圖案、習見的宗教神祉、用語或標誌等。缺乏指示來源的功能,均屬不具識別形的標識。
三、商標先天識別性
具有先天識別性的商標是那些能獨立認識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而不需要經由使用取得。以下是一些具有先天識別性的例子:
獨創性標識:例如,一個獨特的圖形或字母組合,如「HTC」、「Google」、「誠品」、「鼎泰豐」、「華碩」等,它們在該品牌出現前並不存在特別意義,因而具有最高的區別效果。
任意性標識:如「Amazon」、「小米」、「蘋果手機」等,它們的字母組合與商品或服務無關,但因為它們獨特且不常見,可以獨立識別出來源。
暗示性標識:例如,一個圖形或字母組合可以暗示某種特性或品質,如「療黴舒」、「一匙靈」暗示商品內容。
後天識別性系指商標原本不具有識別性,但因經由在市場上的大量使用而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該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
四、商標後天識別性
商標法第29條第2項: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由使用取得的識別能力;後天識別性則指標識原不具有識別性,但 經由在市場上之使用,其結果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即具有商標識別性,因此時該標識除原來的原始意涵外,尚產生識別來源的新意義。
這種識別性也被稱為第二層意義。例如,一個口語表達或描述性的標識,如「多喝水」,原本不具有識別性,但如果商標所有人長期繼續地大量曝光使用,使得大眾得以清楚了解這些表達為商標品牌,則它就具有後天識別性。然「第二」並非次要或從屬的意思,只是表示該意義出現的 時間 ,是在原來固有的意義之後 ,當原來不具識別性的標識取得後天識別性,對消費者而言,該標識的主要意義已轉變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指示, 進而成為消費者對該標識的主要認知 。
例如:JAPAN RAIL CAFÉ 、淨管局、多喝水
►「生命 就該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與茶葉、茶葉製成之飲料、咖啡、咖啡製成之飲料、可可及其製成之飲料、冰淇淋等指定使用商品無關,原 不具識別性 。惟經該申請人長期將之作為商標使用於前述商品,並大量使用於廣告媒體,而取得後天識別性(註1) 。
那麼應如何取得後天識別性,該商標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明在市場上的長期使用導致了消費者認識。這可能包括商業廣告、產品包裝、製品或服務的具有顯著性使用等訊息。如果成功證明後天識別性,該商標就可以申請商標註冊。
來源:註1:商標局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
►就上述商標文字或其組合申請應如何具備識別性規定及要件,各企業先進或新創業者若未能明瞭或新創商品或服務上市前欲申請商標品牌註冊者,歡迎逕洽本所熱線04-23823629,本所將派專人提供服務與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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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商標申請,#識別性,#商標審查,#商標不得註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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