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利申請常見問題:商標申請介紹: 商標不得註冊之事由
來源: Oliver Chen 2024-06-18
商標申請介紹: 商標不得註冊之事由
一、商標申請
商標法第30條的立法 -對於企業或新創企業對其所屬商標品牌申請不得取得註冊訂定明確規範條件,對企業和品牌運營策略建立有如下之影響
二、商標申請系保護企業商品或服務上市使用行銷所使用識別表徵
1✅保護品牌形象:商標法第30條規定,商標不得註冊如果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妨害,或者對著名商標或標章有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之虞,這意味著企業和品牌可以保護其品牌形象免受剽竊仿襲不良影響。
2✅防止混淆:商標法第30條的規定旨在防止消費者因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混淆商品或服務來源,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3✅促進公平競爭:透過商標法第30條的規定,可以促進市場競爭,因為企業和品牌必須遵守法律明定的規則來註冊商標,這有助於確保市場公平。
4✅維護企業知名度:著名商標的保護有助於企業和品牌維持其知名度和品牌信用度及市占分額。
5✅法律禁止:在企業品牌商標遇到侵害其商標權利時,企業和品牌可以依照商標法第97條實施法律措施,如提起訴訟以保護其利益1。
6✅取得市場定位:透過設計合適與業界顯著區隔的商標文字及圖案或組合,其可協助企業對外建構品牌可以有效地定位自己在市場中,並與消費者建立強大的品牌認知及認同。
三、商標品牌為企業打開市場知名度及規模化帶來經濟利益
1✅創造經濟效益:企業透過有效的商標管理及使用運用在企業運營策略及日常行銷行為中,可以帶來經濟效益,因為它有助於企業和品牌建立市場競爭力和增加企業品牌價值。
2✅防止不當競爭行為:商標法第30條的規定有助於防止不當競爭,如任意人不得模仿著名商標或使用避免可能引起混淆的商標。
3✅促進創新:透過保護其商標品牌的識別度,企業和品牌建立及使用可以鼓勵企業產品或服務創新,因為他們能夠享有其創新成果上市前取得商標註冊及使用的獨家利益並進而創新擴散,達到優異商品有效擴及消費者及促進社會進步。
4✅與國際化接軌:遵守國際商標法規則及互惠條件,如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第三款所為周知之外國國徽、國璽或國家徽章等不得使用及保護,可以協助國內企業和品牌在全球市場上建立信譽。
上述所列影響都是企業和品牌在選定和管理其商標時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四、商標法不得註冊事由
商標法第30條,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
二、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第三款所為通知之外國國徽、國璽或國家徽章者。
三、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四、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其主辦展覽會之標章,或其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
五、相同或近似於國際跨政府組織或國內外著名且具公益性機構之徽章、旗幟、其他徽記、縮寫或名稱,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者。
六、相同或近似於國內外用以表明品質管制或驗證之國家標誌或印記,且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八、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九、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或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且指定使用於與葡萄酒或蒸餾酒同一或類似商品,而該外國與中華民國簽訂協定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相互承認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之保護者。
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最常見)
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三、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稱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四、相同或近似於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五、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各企業或新創企業對其創新商品或服務上市前,如何取得商標註冊藉以區隔市場,並透過顯著及唱乎讀寫易記易念構成消費者認識其來源並謂成風潮者及圈粉者,其如何申請策略及佈局逕洽本所熱線04-23823629,本所將派專人提供專業服務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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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識別性
1✅保護品牌形象:商標法第30條規定,商標不得註冊如果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妨害,或者對著名商標或標章有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之虞,這意味著企業和品牌可以保護其品牌形象免受剽竊仿襲不良影響。
2✅防止混淆:商標法第30條的規定旨在防止消費者因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混淆商品或服務來源,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3✅促進公平競爭:透過商標法第30條的規定,可以促進市場競爭,因為企業和品牌必須遵守法律明定的規則來註冊商標,這有助於確保市場公平。
4✅維護企業知名度:著名商標的保護有助於企業和品牌維持其知名度和品牌信用度及市占分額。
5✅法律禁止:在企業品牌商標遇到侵害其商標權利時,企業和品牌可以依照商標法第97條實施法律措施,如提起訴訟以保護其利益1。
6✅取得市場定位:透過設計合適與業界顯著區隔的商標文字及圖案或組合,其可協助企業對外建構品牌可以有效地定位自己在市場中,並與消費者建立強大的品牌認知及認同。
三、商標品牌為企業打開市場知名度及規模化帶來經濟利益
1✅創造經濟效益:企業透過有效的商標管理及使用運用在企業運營策略及日常行銷行為中,可以帶來經濟效益,因為它有助於企業和品牌建立市場競爭力和增加企業品牌價值。
2✅防止不當競爭行為:商標法第30條的規定有助於防止不當競爭,如任意人不得模仿著名商標或使用避免可能引起混淆的商標。
3✅促進創新:透過保護其商標品牌的識別度,企業和品牌建立及使用可以鼓勵企業產品或服務創新,因為他們能夠享有其創新成果上市前取得商標註冊及使用的獨家利益並進而創新擴散,達到優異商品有效擴及消費者及促進社會進步。
4✅與國際化接軌:遵守國際商標法規則及互惠條件,如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第三款所為周知之外國國徽、國璽或國家徽章等不得使用及保護,可以協助國內企業和品牌在全球市場上建立信譽。
上述所列影響都是企業和品牌在選定和管理其商標時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四、商標法不得註冊事由
商標法第30條,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
二、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第三款所為通知之外國國徽、國璽或國家徽章者。
三、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四、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其主辦展覽會之標章,或其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
五、相同或近似於國際跨政府組織或國內外著名且具公益性機構之徽章、旗幟、其他徽記、縮寫或名稱,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者。
六、相同或近似於國內外用以表明品質管制或驗證之國家標誌或印記,且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八、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九、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或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且指定使用於與葡萄酒或蒸餾酒同一或類似商品,而該外國與中華民國簽訂協定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相互承認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之保護者。
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最常見)
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三、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稱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四、相同或近似於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五、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各企業或新創企業對其創新商品或服務上市前,如何取得商標註冊藉以區隔市場,並透過顯著及唱乎讀寫易記易念構成消費者認識其來源並謂成風潮者及圈粉者,其如何申請策略及佈局逕洽本所熱線04-23823629,本所將派專人提供專業服務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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