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冒用N次貼 文品判賠
便利貼紙銷售量全球第二位的聚和國際公司,控告文品國際公司被控冒用其「N次貼」商標,使用在文品所生產的站立式探險活寶便利貼在7-11銷售。智慧財產法院審認定文品侵害N次貼商標權,且便利貼品質差,有損聚和的商譽,判賠29萬元,並在中國時報一版登報道歉。
聚和國際公司以「N次貼」為商標的便利貼紙,銷售量僅次於美國3M公司,排名全球第二位。聚和提告指出,去年1月該公司與LINE合作生產站立式N次貼,在全家便利商店銷售。
文品國際主張,探險活寶便利貼於4月16日上架,17日接獲聚和電話後馬上於19日全部下架,上市僅4天,售出866件、5萬6,290元,未造成聚和重大損失;便利貼品質跟聚和的一樣,沒有比較差,拒登報道歉。
法院審理指出,聚和國際的N次貼是全球同類產品排名第二大廠,且多次獲得國家發明獎、台灣精品獎、產業科技發展獎,且聚和的立式便利貼比文品的產品早上市三個月,文品縱然不是冒用也有疏失,認定侵害商標權;經檢驗文品的便利貼在黏著度和重覆使用次數都不如聚和的品質,認定損害聚和的商譽,判決文品要賠償29萬元,在中國時報一版刊登道兼啟事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