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產創條例三讀 員工分紅500萬可緩課稅
Source : 聯合報 記者周志豪、高詩琴/台北報導 2015-12-16
近年國內人才外流嚴重、技術能量不足,業界多次呼籲政府重視、協助,立法院昨天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增列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課稅等條款,希望直接助益台灣產業競爭優勢。新法明年元旦上路,民國一○八年底落日。
工業局表示為協助企業留才,新法也規定,除董事長、董監事外的員工取得各類獎酬股票,每人每年五百萬元限額範圍內,可緩徵所得稅五年,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
為鼓勵企業留住人才,凡企業透過員工分紅入股、員工現金增資認股、庫藏股、認股權證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五大獎酬工具獎勵員工,總額在五百萬元內可緩課稅五年。
若讓與或授權的對象為非屬上市櫃或興櫃公司,可比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至股票實際轉讓時申報課徵所得稅。
新法除保留企業研發成本可以支出金額至多百分之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繳營所稅;還新增展延抵稅選項,以支出金額至多百分之十比率,將抵減營所稅年限延長為三年,解決研發初期需資金又無營業獲利問題。
申請研發成本抵稅的優惠企業,必須三年內沒有重大違反環保、勞安、食安法規規定,且扣抵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營所稅百分之卅。
此外,為鼓勵公司或個人智慧財產商品化,促進智產成果流通,對於公司或個人讓與自行研發的智產成果,可以研發成本的百分之兩百,在收益範圍內,扣抵當年度應課所得稅。
新法也規定,以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課稅,或是員工獎酬股票延緩課稅等條款,只要股票移轉後隔年一月底前就應申報轉讓,否則最重可開罰一百萬元。
經濟部工業局長吳明機表示,修正後的產創條例將更加落實政府鼓勵創業創新的政策美意,也可協助企業留才,促進智慧財產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