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創新:商業虛與實-共享經濟是掠奪? 還是創新?
Source : 工商時報 李培芬 2016年01月15日
企業的本質是獲利,交易是產生獲利的唯一手段,誰來買單?怎麼買單?則可被創意重新定義的。交易的標的概分為:一是交易所有權,也就是銀貨兩訖;一是交易使用權,租車、租房子、租禮服等,限期享用。
共享經濟以互聯網為載體,使租賃的風貌一變,發展出全新的商業模式。用車不必買車,附加司機服務;跨國旅行住宿需求,也有旅館之外的選擇。
新興商業模式的考驗,往往不在消費端。例如:你願意將家的鑰匙交給陌生人嗎?大部分人的答案是不願意,但世界很大,透過網路串聯,全球有100萬人願意,使得Airbnb市值突破百億美元。
新商業模式真正的考驗,其實是各國法規。由於Airbnb盛行,紐約已立法明訂房主日租是違法行為,在台灣也是如此,但紐約的判例卻是房客分享合法。矛盾的結果代表法律跟不上新興商業。
台灣Uber冀望透過保險保障搭乘者,但Uber真正的問題是白牌車不具載客營業資格,Uber寧繳逾4,000萬元罰單,而不願輔導旗下專車專程司機申請營業車執照,公然挑戰公權力,令人見識共享經濟的傲慢。
因此,我們不禁想問,有沒有更好的典範,可以支持更多共享經濟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