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11 月 04 日 45873 Source : 聯合財經網/經濟日報/陳昱翔、陳書榕 2014.11.03 智慧財產法院昨(3)日公告,鴻海對前幹部包喬弘提起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的訴訟,由鴻海勝訴,包喬弘須返還鴻海已給付的競業禁止條款補償費、近三年已給付獎金、員工分紅股票,業界估總價值近千萬元。 據悉,包喬弘先前是鴻海連接器部門幹部,在留職停薪期間,前往競爭對手矽瑪公司出任總經理,鴻海還發現包喬弘攜帶鴻海營業秘密出走,並由副總級高層親自出庭作證指控,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判決鴻海勝訴。 智財法院判決書中指出,包喬弘於2008年8月1日與鴻海訂定勞動契約,及「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契約約定書」,依該約定書第5條、第6條約定,包喬弘有保密義務,不得於離職後二年內至其他競爭廠商任職,鴻海也依約定書,負有給付離職後競業禁止補償費義務。 業界人士指出,近年來台灣廠商面對大陸科技業惡性挖角,包括台積電、聯發科等指標廠,都面臨人才流失、營業機密外流的困擾,包喬弘案鴻海獲判勝訴,將成為重要判例,日後類似事件可望援引作為判決參考,有助業者捍衛自身權益,避免「內鬼事件」一再上演,衝擊企業競爭力。 鴻海不願透露此案求償細節等內容,僅表示感謝司法機關肯定鴻海對於營業秘密保護的堅持,以及對競業條款的有效執行;在全球高科技產業競爭日趨激烈下,鴻海仍將持續依法、依合約,保障公司權益。 據悉,包喬弘去年8月以家庭因素為由,向鴻海申請留職停薪三個月,但在留職停薪期間,竟於同年10月出任矽瑪總經理,違反與鴻海當初簽訂的離職後二年內不得於競爭廠商任職的契約,鴻海因而依合約內容對包喬弘提告。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審理後,認定鴻海與包喬弘間簽訂保密約定書關於競業禁止條款有效,且包喬弘離職前在其電子郵件帳戶中,將鴻海經營管理資訊傳送至個人電子郵件帳戶行為,構成不當侵害營業秘密行為,因此判決鴻海勝訴。 更多詳情內容請至(<競業條款訴訟案 鴻海告贏前員工>) 備註: 1. 封面圖/競業條款訴訟案 鴻海告贏前員工報導 關鍵字:營業秘密 智慧財產法院 鴻海 競業禁止 上一筆法律:兩岸專利審查 促設高速公路 下一筆 法律:不准他人「得利」影視公司爭商標勝訴 看看其他法律知識: 2024 年 06 月 14 日 16572 法律:專利訴訟案例:設計專利侵權判斷分析 2024 年 06 月 06 日 16569 法律:專利訴訟案例:先前技術阻卻的成功應用 2024 年 05 月 31 日 16878 法律:智慧財產權人-如何主張權利及排除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