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鍵字廣告惹議 瑪麗蓮和維娜斯再開戰
藝人隋棠代言的塑身衣品牌瑪麗蓮去年8月發現在Google搜尋頁面上輸入「瑪麗蓮」,竟跳出對手塑身衣品牌維娜斯的網站,怒控維娜斯利用關鍵字廣告侵害瑪麗蓮商標權,但台北地檢署認定關鍵字搜尋與商標權利無關,且網站排序是Google搜尋程式的運算結果,若瑪麗蓮有質疑可徑向Google申訴,今將維娜斯負責人葉怡伶不起訴。瑪麗蓮指控,在Google搜尋頁面上輸入「瑪麗蓮」,第一個跳出來的網站連結竟是「維娜斯瑪莉蓮讓老公更愛妳」的維娜斯網站,認為維納斯利用瑪麗蓮的商標增加自己品牌的曝光率。
但維娜斯負責人葉怡伶否認故意使用對手商標,辯稱公司委託行銷公司向Google下廣告,自己並不知到廣告處理方式。而行銷公司則指是使用文案自動插入關鍵字功能,但文案並未使用瑪麗蓮作為關鍵字,而是使用Google從網友搜尋的統計分析。檢方認為,用關鍵字「瑪麗蓮」搜尋,會出現許多網站和標題,就連「瑪麗蓮夢露之死」都有,但這些網址和標題並不會直接顯示商品資訊,且單純的網址排序並不屬於商標的權利範圍,且網址排序與Google搜尋程式和運算邏輯有關,倘若瑪麗蓮不滿排序,可向Google申訴,與維娜斯無關,因此將維娜斯負責人葉怡伶不起訴。其實瑪麗蓮和維娜斯早就曾交手過,2011年間維娜斯曾經找寫手撰文抨擊瑪麗蓮產品,葉怡伶和張姓寫手被依違反《公平交易法》各判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維娜斯公司另須繳罰金30萬元,全案定讞。(吳珮如/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