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商標爭訟 智慧法院判統一勝
中時電子報/工商時報/金融.稅務/張國仁 2014年05月20日
統一企業與統一漢芳堂商標爭訟,智慧財產法院一審法官林靜雯日前判決,統一漢芳堂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統一」的文字,作為公司的名稱,並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
統一漢芳堂一審雖然敗訴,但仍可上訴。不過,統一漢芳堂與統一企業的商標爭訟,源起於統一生醫科技公司,都因為使用「統一」這兩個字,而與統一集團打官司,只是一路以來都吃了敗訴;未來即使上訴,勝算並不大。
統一企業之所以能夠連戰皆捷,固然與統一是老牌公司,在台灣已逾47年有關,但更重要的是,統一企業前後共申請註冊多達19個商標,所涵蓋的服務包含了「三六五行」,後來者雖想以公司名稱「統一」有近似,但是行業與服務不同做為理由,恐怕是門都沒有。
100年2月間,統一企業起訴指控統一生醫科技公司(更名為統一健康天使公司) ,使用「統一」商標字樣為公司名稱,於是請求法院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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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商標法相關規定:
第69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70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備註:
1. 封面圖/ 統一漢芳堂(股)公司官網首頁及台灣商標審定號01553462號『統一』商標
2.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43號判決書(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3. 統一台灣商標申請一覽表
現行商標法相關規定:
第69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70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備註:
1. 封面圖/ 統一漢芳堂(股)公司官網首頁及台灣商標審定號01553462號『統一』商標
2.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43號判決書(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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