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褶設計涉抄襲 RIMOWA告贏5台商獲賠100萬
德國知名行李箱製造商RIMOWA,認為國內加賀精品等5家公司,涉嫌抄襲使用該公司自1950年即採用的「百褶設計」,除求償100萬元並要求廠商禁止使用「百褶設計」,智財法院審結後判准仿冒廠商賠償100萬元,並判決5家廠商不得販售相同或近似「百褶設計」之各式行李箱商品。本案可上訴。
RIMOWA公司表示,該公司1898年於德國成立,至於「百褶設計」,則是參考早期德航(Lufthansa)及容克斯(Junkers)飛機之金屬表皮設計而來,設計理念係在表彰該公司產品為適合航空旅行的行李箱。
RIMOWA公司認為,台灣的加賀精品及聯瑩、育丞、冶亮及沅大等公司,製造販售的「Eason 」、「LEADMING」等廠牌行李箱,外觀也有行李箱上有寬約1吋相互平行的長溝槽設計,溝槽間以折紋彼此區隔」、「長溝槽沿著行李箱的最長邊延伸」等高度近似RIMOWA「百褶設計」商品表徵,遂向智財法院提告請求禁止販售類似仿冒設計商品,並賠償100萬元。
挨告的佳賀精品等公司則反駁,RIMOWA並不是從品牌創立之初即使百褶設計至今,雖於1950年開始使用溝槽式行李箱,但其外型不斷變更,早已不是RIMOWA所稱之百褶設計。
這幾家公司也認為,這些商品都是全新設計,其創意突顯於溝槽寬度、折紋反光及包角等,已逸脫RIMOPWA之單純百褶,故非仿冒品且足供消費者辨識,不致影響交易秩序,也和RIMOWA製品大不同,不致混淆。
況且透過褶痕之設計,於重力下壓時,凹槽可予以緩衝空間,並平均受力,避免重力施壓集中在某一點而發生破裂,此一褶紋間形成之溝槽乃係工業產品為加強結構負重程度所常見,RIMOWA此舉是要由訴訟取得百褶外形之獨占排他權,才是屬於影響交易秩序的一方。
智財法院審酌認為,RIMOWA在台以百褶設計做為廣告主軸,並設立旗艦店、分店,讓業績從2003年的74萬2850元,迅速飆升至2013年的7億1270萬2400元,2013年「商務人士理想品牌大調查」關於行李箱類別,有以0.8%些微差距輸給愛馬仕(HERMES),名列第2。
此外,這款「百褶設計」行李箱也深受王菲、黃曉明、張曼玉、大S、仔仔、孫芸芸、Ella、Hebe、李心潔、梁詠琪、隋棠、許瑋甯、楊千樺等名人喜愛,足認RIMOWA行李箱外觀「百褶設計」具有區別商品來源之功能,且為著名表徵,加賀精品等公司販售的行李箱外觀已為近似之使用,判決加賀精品等5家公司應停止販售類似百褶設計商品,並應賠償RIMOA松100萬元。本案可上訴。
RIMOWA為了捍衛商標及百褶設計,近年來在台灣提起多起訴訟並獲勝,9月初台灣康鉅國際「ROWANA」以橢圓形外框作為商標,就遭RIMOWA以兩家商標太相近易使消費者混淆,控告ROWANA侵權獲勝還獲賠335萬元。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民公訴字第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