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櫻花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 公平會罰120萬元

SOURCE:經濟日報 記者潘姿羽 2016-10-05
公平會今委員會議通過,台灣櫻花限制經銷商轉售櫻花牌產品的價格,已構成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的能力,會削弱同一品牌不同經銷通路間的價格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必須立即停止此違法行為,並處120萬元罰緩。
公平會表示,櫻花公司與各區總經銷商簽有「總經銷契約書」,查了2015年及2016年的合約內容,均訂有限制轉售價格的約定與處罰規定,而且櫻花公司及各區總經銷商受調查時均表示有討論協議訂定經銷價格。
另外,抽查遭網路平台下架的網路賣家,不乏有貨源來自櫻花公司各區總經銷商或下游經銷商,因位價格低於櫻花公司與總經銷商協議的價格而遭檢舉並被下架,因此認定櫻花公司2015年起,有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的情事。
公平會也說,雖有請櫻花公司提出限制轉售價格的正當理由,不過,櫻花公司僅稱多是商標的檢舉,但比對抽查遭櫻花公司檢舉而下架的網頁,多數只是商品實照、品名或型號表示或賣家說明,甚至沒有商品圖示,櫻花公司辯稱有商標侵權情事,並無事證證明該等商品非屬櫻花公司產品,而有商標侵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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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平會 限制轉售 違反公交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