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蘋果和高通「神仙打架」背後的三大之爭

SOURCE:北京新浪網 2017-01-29
春節前夕,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眾號「知產北京」披露,美國蘋果公司向其起訴美國高通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嚴重限制競爭,並收取了不合理的專利許可費,索賠10億元人民幣。而就在一星期前,蘋果公司也以相同理由向美國法院起訴高通,索賠10億美元。同期,由美國民主黨官員主導的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在特朗普上任前,也對美國高通涉嫌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的行為提起訴訟。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更是早已在蘋果等手機製造企業的協助下,先於2016年12月28日對高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罰款8.53億美元。
利益之爭?
對消費者而言,這場官司是財大氣粗者的利益之爭——「神仙打架」。因為兩者都獲得了各自領域在全球市場的大部分利潤。即便贏了官司,蘋果公司也沒承諾將高通過去這些年「多收的三五鬥」讓利給使用高通晶元的蘋果手機和平板用戶。
的確,蘋果與高通反目,原因之一是蘋果在韓國調查高通時提供了重要的證據,所以高通扣留了原本承諾返還給蘋果公司的10億美元專利授權費。而根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調查,高通曾累計支付蘋果幾十億美元回扣,來換取與蘋果公司在2011年和2013年兩次簽署排他性的晶元採購協議,排擠晶元業競爭對手。這種基於市場支配地位,通過高額專利授權定價,交叉補貼那些簽訂排他協議的下游廠商,從而排擠競爭對手的做法,無論是在美日韓,還是歐盟、台灣地區都是違法的,亦違反我國《反壟斷法》。
但是,在回應蘋果起訴時,高通公司對此避而不談,而是一方面強調其專利許可模式是符合國家發改委整改要求的,另一方面指責蘋果公司此舉是為了少交專利費。而就在2016年夏,魅族也曾指責高通專利授權費不合理,並拖欠專利授權費,但最終仍於2016年底與高通和解,放棄了依據《反壟斷法》反訴高通,或者對國家發改委提起行政訴訟,質疑後者默許的高通專利許可費計算方法。
商業模式之爭?
但是,與魅族單純指責高通專利授權費不合理不同,蘋果對高通的起訴更多是把目標鎖定在高通的商業模式上。從2017年1月11日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英文網站公佈的英文版處罰決定看,除了與蘋果簽訂排他協議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擠競爭外,高通公司更多是通過其特有的商業模式來系統性地排擠通信專利創新領域、智能終端晶元製造領域的競爭對手。
這種商業模式的七寸在於,高通掌握著從2G到4G的大量核心標準必要專利技術,但拒絕與其他晶元製造商就這些標準必要專利簽訂授權協議。這導致購買聯發科、博通、英偉達或者英特爾晶元的智能終端製造商,仍須另外單獨與高通簽訂專利授權協議,以避免像魅族一樣在全球各地遭到高通的起訴。
在進行專利授權協議談判時,高通一方面把專利授權與晶元採購聯繫在一起,鞏固自身在晶元領域的市場份額,排擠競爭。另一方面,高通會要求這些談判對象授權高通使用其專利技術,放棄向高通晶元客戶主張專利授權費的權利,進而讓其客戶獲得一把專利保護傘,減少與第三方專利談判與訴訟。這雖然給採購高通晶元的廠商帶來了便利,但也帶來另外三個負面結果:
1.高通晶元的競爭對手將因此而處於明顯的劣勢,只能更多以低價維持份額來避免像英偉達旗下的英國手機晶元廠商Icera一樣破產,以至於高通晶元擁有很高的議價能力,獲得了競爭對手難以望其項背的利潤率;
2.除了像華為一樣掌握部分核心標準必要專利的廠商外,絕大多數智能終端製造商沒有能力與高通進行平等談判,只能選擇接受高通專利包和一攬子授權協議,按照統一標準,以智能終端出廠價為基數計算一定比例的專利授權費;
3.上述兩方面進一步導致高通在晶元領域的競爭對手,以及智能終端製造商失去研發通信技術的動力,鞏固了高通在研發人才儲備和技術創新上的領先地位。
實際上,無論蘋果、三星還是華為,手機銷量領先的企業都希望能擺脫對高通晶元的嚴重依賴。但是,礙於高通的商業模式,這樣的「獨立運動」艱難而漫長。對於其他定位高端的智能終端製造商而言,向高通按出廠價繳納一定比例的「高通稅」,已成為揮之不去的夢魘。
由於我國反壟斷執法權分屬國家發改委、工商總局和商務部,而僅對涉及價格的限制競爭行為才有執法許可權的國家發改委,在2013年底至2015年初對高通的反壟斷調查中並沒能像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那樣抓住其商業模式的七寸,徹底查處高通非價格類的限制競爭行為,要求高通或有其參與的專利池與晶元業競爭對手就標準必要專利達成公平、合理、無歧視的授權協議,為晶元業引入公平競爭。所以,在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亟需在2015年2月28日獲得FDD網路制式4G經營許可前,爭取高通及時為下游廠商提供支持該制式晶元,以追趕先行以TDD制式布局4G的中移動的大背景下,國家發改委在2015年2月9日對高通做出的處罰決定中,除了破紀錄的罰款,以及指出高通在專利授權中一些並非要害的問題外,更多是在未及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的情況下,默許了高通公司的「讓利」方案:為立足中國市場的智能終端廠商給予專利費65折優惠,按智能終端出廠價的65%收取5%或3.5%的專利授權費(後者適用於僅支持中移動3G/4G模式的終端)。
但是,由此節省下的專利費並沒能都落給消費者,也沒能轉化為廠商的利潤,如果廠商沒有實施違反《反壟斷法》的限制經銷商最低轉售價格的話。因為在過去兩年裡,由於智能手機銷量增長緩慢,廠商為了爭取更高份額,採購了更昂貴的攝像頭、屏幕等元器件。如果由此增加了200元成本,那麼廠商也須按上述比例再向高通多支付6.5元專利費,即便這些元器件並非是高通製造或研發的。外界無法判斷同期高通的專利包本身的價值是否也有相應的提升。但高通由此增加的專利費收入不僅可用於5G技術研發,還可用於補貼給那些與之簽訂排他協議的廠商,例如蘋果公司,如果後者沒有向英特爾採購晶元,也沒有配合韓國調查高通的話。
5G時代創新的主導權之爭?
蘋果起訴高通,而不是向對非價格壟斷行為具有執法權的工商總局進行舉報,不排除是為了與高通庭外和解留下餘地。因為,一旦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那麼執法者為捍衛公共利益,保護市場有效競爭,就必須查清國家發改委沒能查明的其他限制競爭行為,依據《反壟斷法》對高通做出處罰,而不可能再因為蘋果與高通和解而終止調查。
若著眼於創新與盈利前景充滿想像空間的5G市場,即便蘋果公司最終與高通和解,歐盟與韓國,甚至美國、台灣地區的執法機構也仍會繼續推進對高通的調查,從而保障本國或本地區的廠商都能有機會評估和監督高通商業模式的調整,為布局5G商用的物聯網晶元市場、智能終端創新市場營造更好的市場競爭條件。
在這樣的背景下,若工商總局能依職權對高通展開調查,並讓中國行業監管部門、中國智能終端製造商、晶元企業、消費者保護組織和專家學者都有機會公開參與評估高通商業模式與整改方案則顯得尤其重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第十六條「反壟斷執法機構對被訴壟斷行為進行調查的,在確有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中止訴訟。」但是,在2012年1月30日正式頒布的這份司法解釋中,該條被刪除了。如果蘋果與高通不能達成和解,而該案訴訟爭議卻要經過一審、二審甚至再審程序,在多年後,才能最終出台生效判決的話,無疑會妨礙《反壟斷法》在2020年5G商用前發揮應有的作用,保護相關領域的有效競爭。
蘋果與高通揭開的不僅是業界與高通之間的利益之爭、商業模式之爭,以及5G商用前後技術創新的主導權之爭,還挑起了全球通信業大國間在反壟斷執法能力上的競爭,更暴露了我國反壟斷執法許可權分散、反壟斷執法與司法缺乏協調的弊端。無論蘋果與高通間的「神仙打架」結局如何,及時創新市場監管模式,化解前述反壟斷法運行機制的弊端,不僅關係到通信業一個行業的格局,更關係著其他許多創新行業,關係著全球化背景下我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大局。
關鍵字:美國蘋果公司 美國高通公司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索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