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媒體報導「卡斯特」紅酒市場亂象被訴

SOURCE:北京新浪網 2017-03-19
去年8月,《中國經營報》刊登了題為《卡斯特商標之爭背後現渠道亂象》的文章。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酒業有限公司、上海班提酒業有限公司作為原告,將《中國經營報》訴至法院,原告認為報導嚴重失實,缺乏真實性和中立性,要求《中國經營報》停止侵犯名譽權行為,賠償原告各類損失33萬元。日前,此案在北京海淀區法院開庭審理。
一篇報導引糾紛
被告的報導中稱,市面上銷售的「卡斯特」紅酒並不等於法國的CASTEL紅酒,法國CASTEL紅酒的生產商卡思黛樂兄弟簡化股份公司是歐洲最大、全世界第二大的葡萄酒企業。1998年,溫州五金交電化工集團酒類分公司提交了「卡斯特」商標申請,2002年該商標受讓給溫州商人李道之。自此在中國市場的「卡斯特」中文商標被李道之註冊,由上海卡斯特公司使用,亦宣稱經營法國進口葡萄酒。此後法國CASTEL和李道之開始了多年的商標官司,2013年,法國CASTEL啟用「卡思黛樂」中文商標。從此印有中文「卡斯特」的商品與法國CASTEL沒有任何關係。此外,報導中還表示,國內「卡斯特」紅酒的市場渠道存在「亂象」。
去年年底,李道之等三原告將《中國經營報》訴至海淀區法院。原告李道之表示,《中國經營報》發表的《卡斯特商標之爭背後現渠道亂象》一文,涉及原告的相關內容嚴重失實,損害了三原告的名譽。原告認為被告的報導嚴重失實,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名譽權行為,賠禮道歉,賠償三原告各類經濟損失33萬元。
雙方對詞語具體所指有分歧
在開庭審理中,原告認為,被告的報導無中生有,虛構事實,卡斯特葡萄酒沒有渠道亂象,「卡斯特」葡萄酒完全是從法國原瓶進口的葡萄酒。
《中國經營報》認為,「卡斯特」不僅指原告所持有的品牌,還包括之前法國卡思黛樂公司使用的「卡斯特」、張裕「卡斯特」以及市場中假冒的「卡斯特」產品等。報導中所述的渠道亂象針對市場上的客觀情況而言,並非特指原告,更非限定為原告的渠道管理體系。
是否屬於搶注行為成辯論焦點
原告還表示,報導中引用「搶注其商標行為,有利用法國CASTEL在中國所取得的良好商業信譽之嫌」、「可消費者並不清楚誰是真正的卡斯特,這也讓上海卡斯特獲得不錯的銷量」等語言,暗示法國CASTEL才是「卡斯特」,導致廣大消費者認為原告在攀附法國CASTEL。此外,還使用了「搶注」、「原本商標註冊就是一個投機行為,上海卡斯特抓住這種商業機會轉化為利潤」等描述,這些語言都是在詆毀李道之正當的商標註冊行為,影射李道之及其關聯公司的商標使用是在攀附法國的品牌。文章中缺乏中立性的言論比比皆是。
《中國經營報》表示,原告指出的上述內容是採訪對象在接受採訪時發表的觀點,報導只是進行了引用,並未單獨進行分析,更未直接作出結論。此外,被採訪對象的觀點只是從行業角度進行的客觀、理性分析,也是行業內多數專家普遍持有的觀點。此案並未當庭宣判。
關鍵字:中國商標 卡斯特商標 報導之爭 侵犯名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