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侵權金酒商標 民營酒廠判賠20萬
SOURCE:自由時報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 2017-04-08
以生產「金門高粱酒」聞名的金門酒廠,提告金門浯江酒廠製造的「金門53°高粱酒」,使用近似於金門酒廠註冊的「金門及金門島嶼圖」商標,獲利人民幣100萬(約443萬元台幣),侵害「金門高粱酒」等商標權,向金門浯江酒廠求償165萬元,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金門浯江酒廠須賠償金門酒廠20萬元,仍可上訴。
金門酒廠主張,金門浯江酒廠製造的「金門53°高粱酒」,在商品上標示「金門島嶼圖」與「金門」文字,藉以攀附「金門高粱酒」的高知名度,使消費者混淆,誤以為「金門53°高粱酒」與金門高粱酒來自同一來源或二者間是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等關係,違反商標法。
金門浯江酒廠則反駁,「金門53°高粱酒」商標係分別由「金門」、「KIN-MEN 」、「KINMEN」、及「金門島嶼圖」所組成,均為描述所指定商品產地金門及相關特性之說明,並不具識別性,商品上的「金門島嶼圖」及圖內「金門」文字並非作為商標使用,且該商品是酒廠接受廈門公司訂購而特別產製,銷往中國作為該集團贈品,並未在台灣銷售,因此無從造成國內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法官認為,「金門」已成為消費者用以區別高粱酒商品的依據,無論有無聯合其他中文或圖形,已具識別性,不過「金門53°高粱酒」瓶身標籤與整體圖樣與金門高粱酒差異甚大,侵權情節及主觀惡性尚非重大,認為金門酒廠求償165萬元過高,應以20萬元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