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07 月 11 日 59044 必定認知商品製造商為A公司,據此主張其他行李箱業者販售具近似條紋外觀之行李箱,產生混淆市場情事,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不公平競爭行為。 B公司援引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抗辯,商品慣用形狀及具實用或技術機能之功能性形狀,因欠缺識別力,應非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表徵,若將此行李箱具某特定條紋之獨占排他權,全數歸由未取得立體商標權、亦未有條紋專利權之A公司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