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01 月 24 日 45183 具識別性,且新錸推銷滅蚊燈時,以「別蚊我」為商品標題,位置顯著,文字前後均留適當間隔或標點符號,使「別蚊我」未與其他文字混和,足以使消費者認為是商標,有攀附高知名度商標之虞。 但審酌新錸並未將商標用於商品包裝盒或本體,僅用於購物平台的標題名稱或商品名稱處,並併用新錸公司商標,情節輕於單獨使用他人商標,因此判刑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