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08 月 26 日 45119 局以2商標高度近似為由駁回,承億不服打行政訴訟,形成商標案件一勝一敗。 法官認定戴俊郎無侵害台灣茶樣子公司商標犯意,且2家公司使用商標,不足以讓法官及消費者會有混淆誤認之虞,因此判戴無罪,全案可上訴;法官審理,採信前承億總經理,市府建設處長的戴俊郎胞姊戴淑玲證詞,認定「桃城茶樣子」名稱是員工發想票選,並非抄襲。 台灣茶樣子指控說,登記的「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