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03 月 03 日 60433 規定,經營者利用商業標識實施市場混淆行為的,最高或罰款一百萬元。 根據送審稿的定義,利用商業標識實施市場混淆的行為有四種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業標識,或者使用與他人知名商業標識近似的商業標識的;突出使用自己的商業標識,與他人知名的商業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的;將與知名企業和企業集團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