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05 月 23 日 44212 新聞媒體為被告,不應以來電為被告主體。來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商業言論,屬於商業性言論自由的範圍,不構成商業詆毀。 法院認為,本案中的媒體報導僅陳述了片面的事實,容易引發誤導,屬於誤導性信息。 來電科技法定代表人的言論超出正當商業評論的邊界,已達到引人誤解和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程度,屬於虛假宣傳。故來電公司的上述行為,構....
2018 年 05 月 16 日 44308 可能因發布不當內容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微信公眾號運營者發布信息需提高注意義務,杜絕發表不實言論、進行商業詆毀或不正當競爭。 被侵權的公司及個人應提高自我保護及維權意識,注意保留證據,必要時借助專業機構通過公證流程、可信時間戳等方式進行舉證,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擅自發布他人圖片賠償6000元 【案例②】北京的一家圖像技術公司....
2015 年 09 月 29 日 46414 小區等廣告宣傳中大肆使用帶有“屠牛”等詞語和漫等宣傳文案,屬於不正當競爭中的商業詆毀和虛假宣傳,請求判處其構成不正當競爭,並賠償侵權損失200萬元。 庭審中,同程網對途牛網所提供的證據真實性不持異議。但同程網認為,“屠牛”沒有任何詆毀誰的意思,因為“牛”字並不是途牛專有詞,它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