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04 月 05 日 45640 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商標挾持」之風不可長。遏制「惡意商標」亂投訴行為,抑制非誠信行為是商標制度提供者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機構的職責所在。一方面,在授權環節要嚴格執行商標授權的顯著性標準,減少非顯著性商標流入市場。在控製成本基礎上,進一步建立篩選、互動機制,嚴把審查「入口」關。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