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1 月 27 日 57457 和豆漿中山路快餐店、市南區台食工坊小吃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許可,在提供餐飲服務的過程中擅自在門店招牌、外賣網站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漿」字樣。 原告弘奇永和餐飲公司認為,上訴三處快餐店提供的餐飲服務使消費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務的來源,侵害了其商標專用權。「永和豆漿」作為餐飲品牌,「美團」有義務也有能力審查三處快餐店是否獲得合法授權,應當知道其已構成侵權行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