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08 月 21 日 44433 未對外使用在廣告文案,消費者輸入「瑪麗蓮」後,看到維娜斯廣告,也沒有任何瑪麗蓮的標示,行銷公司使用「瑪麗蓮」關鍵字是內部程式指令使用,並非商標使用,因此認定葉女沒有違反《商標法》,今判葉女無罪。仍可上訴。(張欽/台北報導) ....
2016 年 06 月 22 日 46517 因此將維娜斯負責人葉怡伶不起訴。其實瑪麗蓮和維娜斯早就曾交手過,2011年間維娜斯曾經找寫手撰文抨擊瑪麗蓮產品,葉怡伶和張姓寫手被依違反《公平交易法》各判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維娜斯公司另須繳罰金30萬元,全案定讞。(吳珮如/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