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02 月 16 日 58063 責措施等等,甚至在惡意投訴達到相當危害程度時候,建議追究投訴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針對日益泛濫的「知產流氓」現象,知識產權保護現行法律需要升級,堵住存在的漏洞,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設定約束性條款,惡意濫用產權謀取非法利益者更要接受法律懲處,如此才能真正體現法律引導個體棄惡從善,謹守正當行為邊界、最終形成社會和市場規範的意義所在,也才能為日益興旺的消費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