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04 月 07 日 55101 知名度並不當然等同於英文商標「evergrande」的知名度,王先生在註冊涉案域名時對恆大英文商標「evergrande」的註冊情況並不存在明知或應知,因此註冊涉案域名並無惡意。 第三,涉案域名註冊至今,王先生從未實際使用過該域名,根本不可能將該域名用於破壞被告的業務,也不可能存在吸引互聯網用戶的惡意;原告從未主動向被告、被告的競爭對手嘗試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