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01 月 03 日 45662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商標權人認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時,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提示保護。 前項所稱提示保護,指商標權人在商標權期間內,向海關提示相關保護資料,經海關登錄智慧財產權資料庫之機制。 第 三 條 商標權人申請提示保護,應以一商標註冊號數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