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03 月 26 日 33572 物名稱等公共資源的;惡意搶註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行業術語等公共商業資源的;惡意搶註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稱的;惡意搶註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或較強顯著性商標或其他商業標誌,損害他人在先權益的...(詳細見原文) ....
2017 年 01 月 16 日 45690 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屬於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因此,根據商標法,上述公眾人物姓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在現實生活中,影視、體育明星、作家的名稱被企業搶注成商標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報導指出,此次《規定》確認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是經過該自然人許可的....
2017 年 01 月 16 日 45259 有負面影響,可被認定為前述「其他不良影響」。 新規指出,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註冊為商標,也是「其他不良影響」,根據商標法不得申請註冊。想用商標搭明星「便車」也不行,影視作品、角色名稱等,若民眾容易從該商標產品聯想到名人,也是禁止。 像「麥肯基」這樣的山寨商標,新規也指出,對於知名商標進行複製、摹仿或者翻譯,法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