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09 月 30 日 44456 援引。 以往競業禁止案例最多爭議在於競業條款對象、限制時間、沒有補償金。上述指引限制雇主簽訂競業條款資格,必須是企業基於受法律保護的營業祕密或智慧財產權(如專利)等利益,且員工職務必須是接觸營業祕密或優勢技術。限制離職後就業期限不得逾二年。 ....
2015 年 08 月 26 日 44430 可證明的是,公司面對外部強大競爭環境,其內部治理制度政策:不僅應對研發部或相關部門各階層所制定的員工競業條款與營業秘密保護條款需與實際的各經手公司機密資料應呈現一對等有效之保護關係,且公司在營業祕密保護年限依不同層級需要進一步限制及制定適切的懲罰條款與違約賠償,以嚇阻不當競爭及競爭對手惡意挖角,另對人才培育養成及人事晉升及出路應有妥適安排,否則楚材晉用,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