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09 月 25 日 3349 。 2. 新進員工管理:對新進員工除簽訂保密協議,並查核及切結遵守是否有無違反與前公司簽訂之競業禁止約定。 3. 稽核與處分:定期或不定期抽檢營業秘密管理成效,並對違反員工進行適當處分。 4. 離職員工處理:進行離職面談,告知離職員工應刪除、銷毀自行保存之機密檔案,並立即切斷其登入公司資訊系統或電子信箱之權限。 ....
2019 年 01 月 15 日 44020 意出三、五倍的薪水,政府卻禁止你去,似乎不太合理。員工跳槽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會有問題,第一種是公司有簽競業禁止條款+補償金,兩者缺一則無效,若員工違反則屬民事賠償;第二種則是「偷東西」,屬於刑事責任。 就我所見,現行法規上最難處理的問題是,營業秘密常常不需要透過媒介來竊取,沒有偷竊的「行為」,因此難以將其定罪。例如最近發生的巴斯夫洩密案,那些技術可能已....
2018 年 12 月 14 日 44730 專業人員,知道公司建廠知識,跳槽到對岸,以價格競爭打倒原公司。雖然公司有想預防,但法律上的保密條款或競業禁止仍幫助有限。 鄒宗萱表示日本有出一些綱領給企業,但對台灣來說還是太抽象,無法直接移植,在2016年資策會還是有出一份綱領,建議企業如何做,綱領內容分有幾個面向:政策端、人員端、設備端(軟體與資訊)與環境端(權限分級)。該綱領有公開可下載。 ....
2017 年 05 月 25 日 45258 即便與員工有競業禁止的約定,員工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雇主仍應支付該員工離職時平均工資之一半,否則該競業禁止條款無效。電商如能於事業發展初期即與專業顧問或律師擬訂一套保護措施,將可避免其後難以挽回之損失。 (本文作者陳宜君為KPMG安侯建業網路暨電子商務服務團隊主持會計師、孫欣為協同主持人) (工商時報)....
2015 年 12 月 07 日 45700 ,要求暫時禁止鄭國忠等人在鑫澤公司上班。 智慧財產法院採信聯發科主張,鄭國忠等人離職時,拒簽競業禁止條款,可能已考慮到聯發科的競爭對手鑫澤公司上班,有使用或洩漏聯發科機密資料的可能性,造成聯發科無可彌補的損害,但考慮裁定暫時禁止令,可能影響三人生計和工作權,因此裁定聯發科須提供三人各179萬到292萬餘元擔保金後,禁止三人在明年4月19日到5月31日....
2015 年 11 月 26 日 45496 彌補的損害,於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聯發科工程師在離職時已預慮其有無法履行競業禁止規定,拒絕在離職單上簽署協定,鄭國忠等3人到鑫澤上班,有使用或洩漏聯發科機密資料的可能性,將對聯發科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害。 智產法院審酌鄭國忠等3人工作權,及聯發科可能因洩密的商業損失,裁定聯發科提供各逾百萬元擔保金,供3人作為薪資擔保後,准許聲....
2015 年 09 月 30 日 44456 參考多年來法院判決,訂定「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供法院及業界援引。 以往競業禁止案例最多爭議在於競業條款對象、限制時間、沒有補償金。上述指引限制雇主簽訂競業條款資格,必須是企業基於受法律保護的營業祕密或智慧財產權(如專利)等利益,且員工職務必須是接觸營業祕密或優勢技術。限制離職後就業期限不得逾二年。 ....
2014 年 11 月 04 日 45873 的契約,鴻海因而依合約內容對包喬弘提告。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審理後,認定鴻海與包喬弘間簽訂保密約定書關於競業禁止條款有效,且包喬弘離職前在其電子郵件帳戶中,將鴻海經營管理資訊傳送至個人電子郵件帳戶行為,構成不當侵害營業秘密行為,因此判決鴻海勝訴。 更多詳情內容請至(<競業條款訴訟案 鴻海告贏前員工>)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