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05 月 25 日 58312 告,並指:「該案最後經北京巿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判決認定該盜用林志玲女士姓名的註冊商標『林志玲 linzhiling』之註冊及使用屬於故意攀附林志玲女士聲譽、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之『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商標撤銷事由,最終確認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侵權商標的無效宣告裁定。」 而華誠律師事務所亦喺聲明最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