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06 月 06 日 29659 項1、2之部分技術特徵,然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差異技術特徵間,乃為一以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的功能,而產生相同的結果,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請求項2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乙證1、2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而具有應撤銷事由。 ....
2023 年 12 月 26 日 30162 對於系爭專利之請求項與被控侵權對象的對應技術特徵,即使二者之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惟採取之方式實質不同,則不能認為二者為均等。所謂「功能」及「結果」,係指對應之「方式」在整個發明中所執行之作用及得到之效果,二者應結合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圖式記載的內容及被控侵權對象之技術原理予以判斷。 ....
2015 年 11 月 06 日 61023 同的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的功能,產生實質相同的結果」,若兩者之「技術手段」、「功能」、「結果」皆為實質相同,應判斷C與C’無實質差異,被告產品被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的「均等論」所涵蓋。 圖五:均等論之比對方式 (二)判斷「均等論」應注意下列事項: ....